标准化和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
-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角度
- 著作权法
-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商标法
- 专利法
- 从试题考点分布的角度
- 保护期限
- 知识产权人确定
- 侵权判断
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知识产权人确定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作品 | 职务作品 |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 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有合同约定, 著作权属于单位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其他 | 作者拥有著作权, 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作品 | 职务作品 |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 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作品 | 职务作品 | 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 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作品软件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 著作权归委托方 | 委托方 |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 创作方 | ||
合作开发 |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 不享有著作权 | |
共同创作的 | 共同享有, 按人头比例 成果可分割的, 可分开申请 | ||
商标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 同时申请, 则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 无法提供证据, 协商归属, 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能不确定) | ||
专利 |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 但不能同时驳回双方的专利申请 |
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 权力类型 | 保护期限 |
公民作品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单位作品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若其间未发表, 不保护 |
公民软件产品 | 署名权、修改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开发, 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产品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若其间未发表, 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 未转移则可注销, 期满后6个月必须续注) | |
发明专利权 | 保护期限2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保护期限1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 公开后公众可用 |
侵权判定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不受保护
- 著作权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不侵权 | 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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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适当引用; 公开演讲内容; 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 复制馆藏作品; 免费表演他人作品;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或盲文出版 | 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署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未付报酬; 未经出版者许可,试用期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标准化基础知识
标准的分类
- 国际标准:ISO、IEC 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家标准
- GB-中国
- ANSI-美国
- BS-英国
- JIS-日本
- 区域标准:又称地区标准
- PASC-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
- CEN-欧洲标准委员会
- ASAC-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
- ARSO-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 行业标准
- GJB-中国军用标准
- MIT-S-美国军用标准
- IEEE-美国电子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指定的标准
- 企业标准
- 项目标准
标准的编号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标准代号+专业类号+顺序号+年代号
- 我国国家标准代号
- 强制性标准代号为 GB
- 推荐性标准代号为 GB/T
- 指导性标准代号 GB/Z
- 实物标准代号 GSB
-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
- 地方标准代号:由 DB 加上省级行政区化代码的前两位
- 企业标准代号:由 Q 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补充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软件的属性即产生软件著作权,既不要求旅行任何形式的登机或注册手续,也无须在复制文件上加著作权标记,而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都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专利法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取得专利权。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是直接作用域人的思维,与产业生成中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并不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不属于技术方案。
- 算法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反映的是自然法则和逻辑思维过程,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 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范畴。
- 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它体现的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进行智力活动的机器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装置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授予专利权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先到先得。如果出现多方同时申请,则各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如协商无果,则所有申请人均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主要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其商标的专用权。软件商标制作人、软件商标使用人均未涉及软件注册商标,所以均不能成为软件商标权的权利人。
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的审查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商标时,根据申请时间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如果同日申请,则各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软件著作权中翻译权是指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的产品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将原软件从一中程序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语言的权利。
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合法)其作品。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将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利。
强制使用: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可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可使用(合法)其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 2 年。
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享有。
- 特殊:
-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接受任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一般按以下两条标准确定: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实行
- 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单位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发表权属于人身权利,是一次性的,发表权行使一次后,不再享有。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商标权保护期限是十年,可续期。
软件许可使用一般有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三种形式。
- 独占许可使用: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实施后,软件著权人不得将使用权授予第三方,且本身不能使用该软件
- 独家许可使用: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实施后,软件著权人不得将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本身能使用该软件
- 普通许可使用:许可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实施后,软件著权人可以将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本身也能使用该软件
法律法规规定烟草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
《著作权法》规定,有三类作品不收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集成电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物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